德科宁克批评欧盟将边境管控责任委托给第三国,将人权合规责任转嫁给问责机制较弱的行为者 并强调这种委托 ,。程序障碍阻碍了有效的人权保护并限制了个人的补救。她在第三章的结论中指出,欧盟与国际人权法的关系具有选择性参与的特点。在第 4 章中,她将欧盟的独特法律和结构框架描述为一个融合了超国家和政府间要素的混合实体。这使得欧盟能够制定直接针对个人的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将其法律权力嵌入成员国的管辖范围内。
然而这种结构使问责变得复杂
欧盟机构、成员国和第三方之间的责任分散,造成了合 国家邮箱列表 规差距。德科宁克引用了《欧盟-土耳其声明》等非正式协议作为外部化责任同时避免直接法律义务的例子。她批评了博斯普鲁斯海峡假设,认为该假设虽然加强了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相互信任 、维护了《基本权利宪章》等机制,但却没 并强调这种委托 有充分解决不符合《欧洲人权公约》标准的欧盟政策或做法。德科宁克还认为《入盟协议草案》第 14 条可能很有用,但他指出,共同答辩机 在线商店和产品目录优化功能 制虽然承认欧盟的综合治理,但在确保对与第三国非正式协议所产生的行动负责方面仍存在实际和程序上的挑战。
第三部分评估系统问责差距
在第 5 章中,De Coninck 批评了欧洲联盟法院 (CJEU) 对不驱回原则的有限态度,其只关注个案,而忽视了与第三国合作等对欧盟政策的系统性违反行为。程序障碍,例如《艺术》规定的限制性立场要求。 263和340《欧洲联盟运作条约》,阻碍对欧 我的电话号码 盟行为或不作为的挑战,特别是第三国伙伴的反击等间接违规行为。欧盟、成员国和第三国之间的责任划分进一步加剧了问责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