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有些人声称(而其他人则 — — 正确地 — — 否认)此案是安乐死,但它绝对不是安乐死。安乐死需要有结束生命的意图,无论是通过停止治疗还是进行治疗。预见到生命将在停止治疗时结束是两码事。这反映在法律中,而法律可能在伦理上是正确的。此外,法律在伦理上也正确地允许为了生命而活是不值得的。更重要的是,也许查理的父母要求维持呼吸机的部分原因是想要更多的时间和他告别。虽然这可以理解,但如果同意这个请求,可能会为了他们的欲望而牺牲查理的利益。
到目前为止一切顺利。但值得注意的是,但却相当有趣。
父母自主权
对此案的一些评论集中在父母自主权的地位以及父母代表子女做决定的权利上。难道不应该由父母代表子女做出最终决定吗?
这种立场虽然牵动人心
但最终却缺乏说服力。重要的是,自主权意味着当事人可以拒绝治疗,或在提供的治疗方案中进行选择。然而,英国法律中并不存在基于自主权而要求治疗的权利(正如伯克案所证实的那样)。如果医务人员合理地认为某个治疗方案不合理,那就不了了之。无论该治疗是代表当事人本人还是他人提出请求,都无关紧要。
此外,如果存在父母自主权,其范围也是有限的。正如 Francis J 在其裁决书第 18 段中不遗余力地指出的那样,孩子不是父母的财产。孩子的最大利益才是最重要的。父母可以根据可反驳的假设来做出决定,即他们采取的行为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但如果父母的决定明显违背了孩子的最大利益,那么就有理由不予采纳 — — 也许可以通过诉诸法庭。实际上,父母自主权允许他们在可行的方案之间进行选择 — — 比如,是选择有一定成功率的治疗x ,还是选择成功率更高但短期负担更重的治疗y 。它不会扩展到要求几乎没有证据的治疗z。实际上,它赋予了默许专家判断的自由,但并不能取代专家判断。
对自主性本质的错误认识,使得雅各布·科尼德斯(Jakob Cornides)提出了与教育的类比:
传统观念认为他的父母最有资格为他说话,但他们却明确反对对他实施安 欧洲数据 乐死。[…] 这里有一个有趣的问题:怎么能推断出一个11个月大的孩子的观点与那些拥有教育他自然权利的人的观点不同呢?他已经从这些权利中解放出来了吗?这是否意味着,对他们的教育实际上是一种危险的操纵,会导致他持有与“自然”权利不同的观点?
我先把安乐死的诉求放在一边
因为加德案并非安乐死案件。更重要的是,教育孩子不是父母的权利,而是义务。他们的权利仅限于从众多选择中决定接受哪种教育。如果与教育的类比合理,我们可以将这一点带回到医疗决策上。此外,我们不能因为孩子没有自己的观点就推断孩子的观点与父母的观点不同;我们也不能将父母的观点视为孩子的观点。
调解
一些评论员谈到了在此类案件中调解或其他非司法决策形式的作用。这项建议有很 会发现很多卖家在 可取之处,而且毫无疑问,许多案例中,家长和医生之间关于最佳治疗方案的分歧最终都通过调解友好解决。Gard 案例的特殊之处在于,尽管 GOSH 提出了调解方案,但最终却无法实现,而且争议是在公开场合进行的。
任何调解程序的目的可能都是为了促此案中有几个方面虽 购买电子邮件列表 然 进双方沟通,而非决定如何行动。但这也让我们洞察到调解的一个主要问题:双方必须有让步的意愿。如果没有这一点,很难想象司法干预能够被避免。此外,调解解决方案仍然需要某种可执行性;法院,或类似机构,必须充当幕后推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