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索沃专门分庭(KSC)和专门检察官办公室(SPO)是致力于调查和起诉国际犯罪的多层次、广泛的国际机构的最新成员。2017年3月, KSC法官通过了《程序和证据规则》(RPE),该规则现已在法庭网站上发布。下文将对RPE进行初步分析,并将其与国际(化)刑事法庭(ICT)的现有程序法进行比较。毋庸置疑,鉴于规则数量众多(211条),本分析只能是粗略的。
法官们最大的成就无疑是他们将科索沃最高法院(KSC)的制度独特性——一个设有宪法分庭(“宪法法院专门分庭”)并以欧盟为主要发起方的国际化法庭——融入规则。
这点尤其体现在将解释规则
规则4)纳入规则解释程序(RPE)中,该规则除其他外,还提及“第3条[ KSC法律]所规定的框架”。该第3条(篇幅较长,无法在此复述)不仅是《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21条的现代版本,还规定KSC应根据《欧洲人权公约》(ECHR)和《科索沃宪法》进行裁决和运作。这在许多方面都值得注意:优先援引《欧洲人权公约》而非“国际公认的人权”(《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21(3)条),有可能强化被告的权利。 “国际公认人权”一词的模糊性导致人们认为其含义并非普遍接受。相比之下,欧洲人权法理学是二手资料中最成熟、讨论最多的法理学之一(Young,ICLQ 60 (2011),204)。此外,科索沃宪法第22条赋予了《欧洲人权公约》的宪法价值。当然,因为科索沃宪法法院的资料来源中也提到了《欧洲人权公约》。然而,请记住,科索沃并非《欧洲人权公约》缔约国,因此不承担其实施的国际责任。科索沃宪法中对《欧洲人权公约》的提及使得这些人权具有可诉性,因为被告和受害者都有权就科索沃宪法法院涉嫌侵犯其宪法保障的人权的行为向宪法法院提起诉讼(《科索沃宪法》第113(7)条)。因此,在涉及宪法法院活动和管辖权的问题上,宪法法院——而非上诉机构——才是宪法解释的最终权威机构(《宪法法院法》第49条)。这将《欧洲人权公约》所载的权利转化为基本权利,并有助于宪法化。
当然,通过设立宪法审判庭来加强肯尼迪安全法庭的司法审查是有代价的,而且不难预见其治理问题。更具体地说,尽管《欧洲人权公约》的宪法化在理论上值得称赞,但在实践中,它并不能让法官们更轻松地应对国际刑事法庭的日常运行任务。以宪法审判庭关于 Viber 手机数据 肯尼迪安全法庭审理程序合宪性的第一个判决为例,特别是第19条规则:在2017年3月27日首次提交宪法审判庭的版本中,第19条规则包含第3款,规定如果一名法官因病等情况缺席,听证会可以持续不超过五个工作日,且只有两名而不是三名法官在场。这条规则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其蓝本是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审理程序第16(A)条和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审理程序第15bis条。尽管如此,宪法法庭还是宣布 KSC RPE 第 19(3) 条违宪,因为 KSC-Law 第 25(1) 条规定,审判小组、上诉法院小组和最高法院小组由“三名”法官组成,而 KSC-Law 并未规定是否可以由两名法官组成的“小组”进行听证会(《宪法法院专门法庭》,第 39 段)。
法官采取较为进步
基于人权的审理方式的一个例子是第45条规则,该规则涉及庭外供述,而庭外供述 过更高质量的视频和诚 是实践中最为重要的议题。在本规则中,法官将举证责任转移给了检方,检方需要证明被告遭受了威胁或承诺采取非法行动,从而使被告的供述 购买电子邮件列表 不予采信(一些法院倾向于采用此种做法,Alschuler,UCLR 47 (1975),第59页,参考美国判例法):
“如果专门检察官证明第 43 条和第 44 条 [人们可能会认 被告的权利/问询记录] 的要求得到严格遵守,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专门检察官问询期间作出的庭外供述应被视为自由和自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