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要感谢《EJIL: Talk!》的编辑们安排这次读书讨论,并感谢黛博拉·安克(Deborah Anker,与南希·凯利(Nancy Kelly)和约翰·威尔希尔·卡雷拉(John Willshire Carrera)一起)、埃里克·比约格(Eirik Bjorge)、玛丽·克罗克(Mary Crock)和科林·哈维(Colin Harvey)同意参与讨论。各位参与者都是各自领域的领军人物,我很荣幸他们同意参与《国际难民法中的儿童》一书的讨论。
无论是在原籍国
还是在寻求东道国的国际保护时——继续占据着我们的新闻头条。仅在过去的一个月里,我们就看到了对澳大利亚离岸处理制度的严厉报道,该制度涉及儿童的转移和拘留,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将儿童与父母分离;还有报道称,约旦扎阿特里难民营中数千名叙利亚儿童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还有报道称,去年有超过 10,000 名儿童移民在欧洲失踪。正如哈维在其文章中所承认的,“没有任何原则性的理由让儿童在难民保护领域面临如此巨大的障碍”。童年是一种正在流失的资产,这一现实更加凸显了变革的必要性。正如古德温-吉尔最近所观察到的,“童年一旦失去,就再也找不回来了”。
《国际难民法中的儿童》一书的前提是,国际法在确保难民儿童获得更大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正如贝丝·西蒙斯有力地论证的那样,国际法提供了一个“基于权利的框架,以补充在许多社会中历史更为悠久的保护框架”。这在儿童问题上尤为重要,因为《儿童权利公约》(“CRC”)提供了一个“杠杆,使……潜在的倡导者能够影响那些可能对那些无法组织起来为自己发声的人的福祉产生重要影响的政策”(西蒙斯,《动员人权》(2009)第307页)。
本书的核心论点是,1951年《难民公约》能够以成熟且原则性的方式回应儿童提出的难民申请。更具 电报列表 体地说,儿童权利委员会在规范和补充1951年《难民公约》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国际难民法中的儿童
中,我确定了儿童权利委员会可以参与协助确定寻求国际保护的儿童的身份的三种情况(第 1 章)。
首先,《儿童权利公约》可以作为程序性保障,为难民认定程序提供信息(第二章)。1951年《难民公约》未明确规定国家在设计国内难民身份认定制度时应遵循的程序。相比之下,《儿童权利公约》包含多项可为认定程序提供信息的条款,其中包括儿童有权自由表达意见并在任何对其产生影响的司法或行政程序中被倾听的原则。《儿童权利公约》在促进儿童作为独立社会行为主体的构建方面,为确保儿童(无论是否有人陪伴)在国内庇护程序中不被忽 你最好是持有执照的瑜伽教 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其次,《儿童权利公约》可作为解释性辅助手段,用于解读1951年《难民公约》的定义(第三至第五章)。国际法,尤其是国际人权法,在过去60年中迅猛发展。1951年《难民公约》中许多相对新兴的规则,如今已在一系列全面的国际人权条约中得到 购买电子邮件列表 重新阐述、重新语境化,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得到了扩展。如今,人们普遍认为,1951年《难民公约》的定义应结合这一更广泛的国际人权框架进行解读。在这种情况下,在涉及儿童的索赔案件中,有明确的原则性依据,可以借鉴《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是对国家对儿童义务的令人悲伤的现实 最权威阐述)作为辅助手段,用于解读1951年《难民公约》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