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8 月 10 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下称“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国家在商业活动背景下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义务的第 24 号一般性意见(2017 年)。第 24 号一般性意见可以说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迄今为止发布的最具影响力的文件,因为它详细阐述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作为国家监管商业活动的法律约束所发挥的作用,特别是在投资条约制定领域。(《国际经济法中的公共政策:贸易、金融和投资中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牛津大学出版社,2015 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相关人权)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实施不能被置于世界贸易法争端或投资者与国家仲裁中的条约解释和条约适用问题的后端,而应该成为各国在首先就国际经济协议条款进行谈判时的一种内在约束。
在谈判这些国际经济协定时
我认为各国必须考虑:1)条约承诺对各国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下的社会保护基线(“最低核心义务”)的影响;2)鉴于各国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下持续履行不倒退义务,新条约将如何影响各国未来逐步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权利的能力;3)各国选择的发展模式及其将如何影响各国对其公民尊重、保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权利的法律和/或宪法义务;4)国际经济协定中争端 电报号码 解决机制的设计是否保留了各国现在和未来尊重、保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权利的能力和权威——包括是否为受贸易和投资活动影响的当地社区提供足够的“退出”和“发言权”机制;所有受影响的群体是否有意义地而不是象征性地参与监测和监督;并充分扩大信息来源,这些信息要么影响投资者对投资东道国的风险和回报计算,要么影响出口公司对进口国的监管预期。
迄今为止国际经济协定
改革的趋势表明,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或其他人权义务采取了一种“迁就政策”,这些义务的适用和解释更多地依赖于争端解决。为此,越来越多的协定试图纳入维持遵守劳工和环境协定的条款(例如,参见 2012年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第12条和第13条),但并未完全明确规定东道国为遵守此类劳工和环境协定而故意违反投资保护标准的法律后果(例如,不违约、违约豁免或减轻责任等)。加拿大-欧盟贸易协定/CETA投资章节第8.9条可以说更好地阐明了当一个国家根据其监管权实施对投资者有害的行为时这些确切的法律后果,但即使是这项条约也正在欧洲法院受到质疑,因为法国担心其对环境和健康的影响,以及比利时 二年级数学学习什么? 反对CETA的投资者-国家仲裁程序对国家监管权的所谓影响。
依赖 国际经济法庭事后解释的策正如我在 购买电子邮件列表 其他地方更详 略来将国际人权法纳入国际经济协定,或许本质上是徒劳的。投资者与国家仲裁的明显停滞状态最能体现这一点,该仲裁仍然将条约义务(据推测仅对国家具有约束力)和合同义务(据称是约束投资者的唯一方式)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