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这项决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进一步确立了在国家间案件中国内救济规则的例外情况,即被投诉的并非单一的侵犯人权事件,而是结构性缺陷。鉴于个人采取的国内法律行动不足以弥补《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或任何其他人权条约)实施过程中的结构性缺陷,这一例外的基本原理似乎令人信服。然而,由于处理人权问题的国家间案件通常(即使不是几乎总是)会考虑结构性问题,因此通常会适用这一例外。这使得国内救济规则在国家间案件中成为一项相当不重要的可受理性要求。
由于这项裁决
巴勒斯坦诉以色列案的事实审查目前会负责。由于该 未用尽国内救济,委员会不能援引国内机 欧洲数据 构先前确立的事实。尽管《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12条第8款规定“委员会获得和整理的资料应提供给委员会,委员会可要求有关国家提供任何其他相关信息”,但委员会是否拥有自行收集证据的更广泛的权限却颇为可疑。然而,正如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委员会在其可受理性裁决中所做的那样,委员会将能够借鉴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委员会关于以色列的结论性意见。
未来之路
个特设调解委员会
该委员会将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任命可 方同意(《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 12(1)(a)条),也可不经同意(《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 12(1)(b)条)。然而,根据委员会的可受理性决定,以色列似乎不太可能参与进一步的诉讼(见此处)。以色列不参与诉讼的预期也使得委员会在本案中 體育新聞 891 预期的调解职能变得可疑。但无论如何,委员会的职能不仅限于向各方提供斡旋。相反,委员会可以起草一份报告,其中包含其对案件事实的调查结果,并制定关于在《公约》基础上友好解决此问题的建议。该报告最终将提供给《公约》的所有其他 180 个缔约国(《消除种族歧视国际 约》第 13(2)条),并且可能也向公众开放(Schwelb ,1041)。由于目前对两份卡塔尔来文的审查已暂停(参见各特设委员会的决定,分别点击此处和点击此处),委员会正在审查巴勒斯坦来文的案件很可能成为联合国人权条约由尚未成立的 机构第一起根据实质内容作出裁决的国家间来文(参见Keane)。更普遍的是,到目前为止,提交给《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委员会的所有三起国家间案件都取得了积极结果,这一事实可能会进一步鼓励其 意大利打破常规——英国解除非洲旅行禁令——法国关闭大门 他缔约国诉诸这一机制(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