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于2019年12月就巴勒斯坦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 (CERD)第11条第1款针对以色列提起的国家间来文( CERD/C/100/5 )作出管辖权裁定后,现宣布该来文可受理。在这项意义非凡的裁定中,委员会认定,鉴于以色列存在“普遍的种族歧视政策和做法”(CERD/C/103/R.6 )的初步证据,无需事先用尽国内补救措施。
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
条允许缔约国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而《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 11 至 13 条则规定了在 手机号码数据 《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委员会之前以及随后在特设调解委员会之前的国家间沟通程序。本博客的读者应该还记得,巴勒斯坦于 2018 年根据《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 11(1)条对以色列提起诉讼。在首次向委员会提交的来文中,巴勒斯坦指控以色列在被占领的巴勒斯坦领土内违反了《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 2、3 和 5 条——最严重的指控是违反了第 3 条(禁止种族隔离和种族隔离)。加上卡塔尔分别针对沙特阿拉伯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提起的两起案件,这三起来文标志着根据任间案件。
虽然委员会早在 2019 年 8 月就两起卡塔尔案件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同时作出了决定(CERD/C/99/3、CERD/C/99/4、CERD/C/99/5、CERD/C/99/6),但委员会花费了更多时间才就巴勒斯坦来文的这些问题作出决定。直到 2019 年 12 月,消除种族歧视委 第 100届会议上才宣布对此案拥有管辖权。在这项值得注意的裁决中,委员会裁定,即使两个缔约国之间没有双边条约关系,也可以启动国家间程序,因为《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 11 至 13 条规定了“一个解决国家间争 體育新聞 891 端的独特工具,旨在造福所有缔约国的共同利益”(CERD/C/100/5,第 3.41 段)。
直到年 委员会才在第
103届会议上就巴勒斯坦来文的可受理性作出决定 ( CERD/C/103/R.6 )。造成这一拖延的 涉管辖权问题的技术性很强、新冠疫情影响了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运作,以及被告国已经获悉联合国法律事务厅 (OLA) 起 间备忘录。据推测,关于后者,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决定公开有关 贝尔博克的核武器:尼古拉斯·布塞评论 该来文的背景文件,包括上述 OLA 备忘录(可在此处获取)。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两起卡塔尔案件,并没有公布类巴勒斯坦诉以色列 似的背景文件,这使得委员会对其《议事规则》第 35 (2) 条(有关委员会文件分发的规定)的解释是否一致仍未得到解决。目前的可受理性决定是在十名委员会成员的参与下通过的,其中四名成员表示不会参与起草和通过该决定,另有四名成员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