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明确指出,“当缔约国 在符合国际法规定的限制下,通过控制在其领土内和/或受其管辖的公司活动,能够影响 其领土以外的局势,并因此促进在其领土外有效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时,即产生域外义务。”(一般性意见,第28段)这包括:国家有义务不阻碍其他缔约国履行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义务,例如在谈判贸易和投资协定或金融和税收条约时(一般性意见,第29段);国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防止私营实体的行为造成违约,特别是在采矿和采掘业等高风险项目中(一般性意见,第32段);或直接要求公司“尽最大努力确保其行为受到其影响的实体,例如子公司……或商业伙伴……尊重《公约》权利”(一般性意见,第33段)。
贸易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委员会还明确要求各国确保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签订后缔结的任何贸易和投资条约必须确保前者与后者保持一致:
“缔约国应根据条约约束性原则,识别其在《公约》下的义务与贸易或投资条约下义务之间的潜在冲突,并避免缔结存在此类冲突的条约。因此,缔结此类条约之前应进行 人权影响评估,评估 应考虑贸易和投资条约对人权的积极和消极影响,包括此类条约对实现发展权的贡献。应定期评估协定执行对人权的影响,以便采取任何可能需要的纠正措施。对现行贸易和投资条约的解释应考虑到国家的人权义务,符合《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并考虑到人权义务的特殊性。缔约国 不得在其可能缔结的贸易和投资条约中克减《公约》规定的义务…… ”(一般性意见,第13段)。
委员会进一步将确保尊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权利的义务扩展至企业供应链的下游运营,包括与受影响的土著社区进行更广泛的协商:
“……一项积极的义务是建立一个法律框架,要求企业实体履行 人权尽职 手机号码数据 调查, 以识别、预防和减轻侵犯《公约》权利的风险,避免这些权利受到侵犯,并说明其决策和运营以及其控制的实体的决策和运营对《公约》权利的享有造成或促成的负面影响。各国应采取措施,例如实施尽职调查要求, 以防止企业实体的供应链以及分包商、供应商、特许经营商或其他 商业伙伴滥用《公约》权利……企业应通过土著人民自己的代表机构,与相关土著人民真诚协商与合作,以便在开展活动之前获得他们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一般性意见,第16-17段)
腐败对于经济
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权利的实现尤为不利,它“导致那些能够影响当局的人在获取公共服务方面受到歧视,包括通过行贿或诉诸政治压力……”(一般性意见,第20段)。虽然水、电、教育或医疗等传统公共部门的私有化“本身并不被禁止”(一般性意见,第21段),但各国应“始终承担监管私营行为者的义务,确保其提供的服务人人可及、充足,并定期进行评估,以满足公众不断变化的需求,并根据这些需求进行调整。”(一般性意见,第22段)。知识产权制度还 对现代文学的影响 必须“承认并保护土著人民对其文化遗产、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知识产权控制权。”(第24号一般性意见,第24段)。各国还应杜绝逃税者逍遥法外的现象,因为逃税者最终会损害各国实现《公约》权利的能力:“各国应打击投资条约的制定商业供应 转让定价行为,深化国际税务合作,并探讨将跨国公司集团作为单一企业征 购买电子邮件列表 税的可能性,发达国家应在过渡时期征收最低企业所得税率。仅仅为了吸引投资者而降低企业所得税率,只会鼓励竞相压低税率,最终损害所有国家在国内调动资源以实现《公约》权利的能力……”(一般性意见,第37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