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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道法本身并不构成在非国际性武
装冲突中拘留的法律依据,这是意料之中的。这一结论源于 手机号码数据 国际人道法不加区别地适用于武装冲突的所有当事方(包括国家和非国家当事方)的基本原则。在将规则扩展到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时,各国热衷于确保这些规则中的任何内容都不能被解读为授权非国家当事方参与叛乱(共同第 3 条和附加议定书 II 的准备工作中充斥着各位代表对此问题的提及)。
事实上,莱格特法官指出,这是裁定国际人道法不提供拘留法律依据的另一个原因。Kubo 在他的帖子中建议,国际人道法的平等适用原则应该导致这样的结论:非国家团体也有权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拘留(而不是得出国际人道法不为任何人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拘留提供 它还可以作为 据的结论)。他表示,各国愿意接受前一种结论,并以 1991 年克罗地亚冲突背景下的谅解备忘录为例,其中各国就规范非国家武装团体拘留的具体规则达成一致。
国家与非国家团体之间包含拘留规则
等内容的协议越来越普遍。然而,它们仍然是在特定冲突背景下达成的临时协议。这与各国事先明确同意所有非国家武装团体在任何非国家武装冲突中都有合法拘留权利是截然不同的。两者之间的区别类似于在某些非国家武装冲突结束时给予某些非 名譽互換 国家战斗人员的事后赦免与仍然仅限于国际武装冲突中的合法战斗人员的事前战斗人员豁免之间的区别。
反对国际人道法不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拘留提供法律依据的观点,似乎有说服力的论点是,如果国际人道法为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杀死战斗人员提供了法律依据,那么它也必须提供较小的拘留权力。此外,有人可能会说,如果国际人道法不提供较小的权力,就会产生不正当的激励,因为武装冲突的参与者杀人比拘留更好(参见Aurel Sari 对 Kubo 的帖子的评论)。这一论点基于这样的假设:国际人道法授权或允许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杀死战斗人员或战斗人员。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国际人道法为战斗人员提供了参与敌对行动的权利(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43(2) 条),这确实意味着使用致命武力的权利。可以肯定的是,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规定平民不得成为攻击对象。但是,这并不等同于说国际人道法授权以战斗人员或战斗人员为目标。